栏目:政策法规    人气:1631   日期:2019-02-01 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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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人才强市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以下简称"中央‘千人’计划")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组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以下简称“上海‘千人’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人才犹先发展理念,接照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加大上海“千人计划”推进力度;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大力引进、培育和用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坚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放手使用人才,营造创新伟大、创业崇高的良好氛围,为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制高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申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
大力实施上海"千人计划",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探索建立国际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新模式,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最具创新力、最具竞争力、最具吸引力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人才高地之一。
上海“千人计划”将用5—10年时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上海重点发展战略目标的人才需求,引进一批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争取其中一批引进人才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在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园区,建立20—30个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并争取其中一批基地建设成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支持人才基地进行更加大胆的体制机制探索,将有关投融资、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政策在人才基地先行先试,营造宽松环境,把基地建设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最能发挥作用、最能产生效益的“人才特区”。继续发挥现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作用,形成分层分类的优秀人才引进、培育平台。
对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授予“上海特聘专家”称号,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联系的专家范围。
三、引进对象
(一) 引进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过程中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主要是三个方面:
1、依托重大专项、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创新创业基地等,重点引进并支持一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
2、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引进和支持千批掌握核心技术,擅长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和知识产权运作,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重点引进和支持一批具有优异的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管理业绩,擅长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科技担保领军人才和团队。
3、围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重点引进和支持-批国际金融、航运、贸易、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及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文化艺术大师、创意人才。
符合上述标准的人选,按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大工程及企业、金融、航运、文化、创业等类别,由有关牵头单位和区县组织申报,通过公平公正的专家评审和规范合理的程序后,列入上海“千人计划”。
四、引才方式
(一) 加强宏观引导。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论坛,及时发布、定期更新《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集聚,提高升才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 发挥市场作用
鼓励并支持用人单位面向海外开展多种形式的自主招聘,建立市场化引才长效机制,发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人才基地加强合作,发挥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人才的重要作用。
(三)畅通对外联络i
发挥海外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各类行业协会、海外联络办事机构、海外合作单位的作用,宣传引才计划和优惠政策。鼓励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推荐人才,实现以才引才。鼓励人才自我推荐。
五、主要措施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服务,把引进与培育紧密结合起来,让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确保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
(一) 搭建更加宽广的创新创业舞台。
岗位职务。用人单位可采用岗位招聘方式,直接聘任引进人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编制、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可单列,还可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于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选任。用人单位要帮助刮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支持引进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行业领域最新前沿动态。
承担项目。引进人才可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研究和标准制订等工作或担任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保证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可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自主调整和配置人员。
资金扶持。对承担重大项目而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帮助引进人才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其他经费支持要向引进人才倾斜,而且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比例。鼓励各有关部门、区县和园区提供项目风投基金、资金信用担保等其他资金扶持,建立市场化的投融资引导机制。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所在区县创新国资投资机制,建立银证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银行进行信贷服务创新,加大对引进人才创业的扶持力度。
绩效评估。用人单位要按国际惯例和科研规律,设置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标,依据与引进人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协议),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重复评价。评价时,应参考海外专家意见。
评选奖励。支持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 (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外籍院士)评选。有关部门要根据引进人才专业特长,积极吸纳其作为本市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及其他人才和项目评审专家。对于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可直接作为本市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并推荐参加国家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
(二) 提供更加完善的特定生活待遇。·
居留和出入境。持外国护照入境的引进人才(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本市常住且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5年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提供二类授权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市商务委)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有效期2—5年的F类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对申请并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协助其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落户。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的手续。对原从外省区市出国、现被本市引进的人才,在上海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引进入才对其落户上海的相关手续予以特殊办理。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呵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办法等,与本市市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为其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引进人才自己租房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租房补贴。用人单位与当地政府可集中建设、设立人才公寓,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安居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业绩和贡献,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住房激励办法。
通关。上海海关为引进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对其进出境给予通关便利。引进人才凭有关身份证明,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外,予以免税放行;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特殊情况外,可予免开箱查验放行。
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引进人才可纳入本市市级医疗保健照顾范围,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不论国籍)在基础教育阶段,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为其协调,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耍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引进人才的外国籍子女报考市属高等院校的,按招收外国留学生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学费按本地学生标准收取。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建立国际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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